中新網衢州4月22日電 (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錢俊皓)11歲少年陳斌(化名),2歲喪父3歲失母與爺爺相依為命8年。為申請特殊補助,陳斌向法院申請宣佈其生母死亡。近日,浙江衢州市衢江法院根據陳斌的申請,依法宣告了其下落不明8年的母親死亡。
  2002年,浙江衢州市衢江區後溪鎮某村陳樹木的兒子陳土土與胡琴結婚,2003年生子陳斌。2005年9月,陳斌2歲時其父陳土土到山上採黃土做煤球時不幸被倒塌下來的黃土壓死,而陳斌的母親則患有精神疾病,還因為生病變成了啞巴,沒有養家糊口的能力。
  為了照顧年幼的孫子和患病的兒媳,陳樹木搬過去與他們一起生活,誰知2006年2月,胡琴突然離家出走,從此下落不明。
  陳樹木只得一個人撫養孫子陳斌,並且辦理了低保,2010年陳斌上學讀書開支增大,低保難以維持正常生活,加上爺爺陳樹木年近七十體弱多病,祖孫倆的日子過得捉襟見肘。
  2013年4月5日在當地鎮村幹部的指點下,陳樹木到公安機關開具出了胡琴下落不明的證明,之後拿著該證明來到衢江法院,以孫子陳斌的名義申請宣告陳斌之母胡琴死亡。陳樹木稱,一旦母親被宣告死亡,陳斌就是孤兒,可向政府申請特殊補助。
  衢江法院於當日以特別程序立案受理了陳斌的申請,並按照法律規定,於同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了尋找下落不明人(胡琴)的公告,公告期限為一年。公告期限屆滿後的2014年4月18日,衢江法院承辦法官通知申請人陳斌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樹木到法院,經瞭解,一年來下落不明的胡琴仍然毫無音訊,申請人堅持要求宣告胡琴死亡。
  衢江法院認為,胡琴自2006年2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過四年,經法院發出尋找公告一年後仍無音訊,其利害關係人陳斌要求宣告胡琴死亡,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遂依法判決宣告胡琴死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完)  (原標題:為申請特殊補助 11歲少年申請宣告失蹤母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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