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費者因日程改變確需辦理退票或改簽,但因票面丟失,只能掛失補票,後補車票不能退票和改簽,幾百元車票錢打了水漂。(6月4日新華網)
  在專項立法方面,鐵路法對於乘客將火車票丟失後如何處理,各方須承擔何種權利義務,並未給出明確答案,這就需要回到合同法,從法律關係本身進行求解。在實名化的背景下,火車票只是合同書面化的紙質文本,票丟了,合同依然存在,補票只是將這份合同再度書面化,乘客仍然有權隨時變更甚至取消這份合同,也即改簽、退票。當然,因此對鐵路部門造成的損失,需要由乘客在合理的範圍內承擔。
  其實,鐵路經營者為補票設定如此繁瑣的要求和程序,甚至已經違反了反壟斷法。該法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為了訂立鐵路運輸合同,乘客無從選擇,只能被迫接受,這就有了“霸王條款”之嫌,甚至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在人們維權意識和能力日益提高的現實語境中,尊重乘客合法權益,是法治國家對現代企業最基本的要求。鐵路企業理應轉變運營思維,多從自身缺陷出發,完善運營機制,加快技術升級,不斷滿足乘客的合理需求,不斷改善用戶體驗,如此才是生存發展之道。
(原標題:火車票丟失不能退,於法何據)
(編輯: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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